政策名称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发布单位 |
主要内容 |
影响 |
| 《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
2007年1月1日 |
2007年1月1日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纳税人应按本办法据实向房屋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
大大加强出租房产税收征管工作 |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
2006年10月8日 |
2007年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该《办法》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内容、权限、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使房屋权属信息查询有了全国统一适用的规范;根据这一《办法》,包括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等在内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将可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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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对于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防止房屋交易欺诈,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月22日 |
2007年1月22日 |
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 |
根据该通知规定,今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 |
该规定主要用于解决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交易资金的问题。房产中介吃差价或挪用客户资金行为今后将会得到有效抑制。 |
|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2007年2月8日 |
2007年2月8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应税所得的相关规定。 |
根据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公积金逐月还贷正式执行 |
2007年元月5日 |
2007年3月15日开扣 |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符合条件的市民将在3月15日起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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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月还贷可以使买房人降低还款利息。可贷额度降低;首付要求提高。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年3月16日 |
2007年10月1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 |
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的规定使得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得以延长,减少了后续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有助于提升房屋附加值,对商品住宅价格有催升作用。 |
| 对非普通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
2007年7月16日 |
2007年7月16日 |
南京地税局 |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非普通住宅按房款总额的1%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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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国家宏观调控,控制二手房价过快上涨。 |
| 利息税税率将由现行20%调减为5% |
2007年8月15日 |
2007年8月15日 |
国务院 |
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
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应对物价上涨,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 |
| 关于全面实行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通知 |
2007年8月2日 |
2007年9月1日 |
南京市房地产产权市场处 |
从2007年9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存量房买卖全部实行网上交易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通过网上操作办理存量房交易过户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受理窗口不予收件,老百姓自主交易的,由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网上操作服务。 |
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过程,避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欺诈或一方不履约造成的交易纠纷。 |
| 《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 |
2007年8月13日 |
2007年9月1日 |
南京房地产管理局 |
南京市设立了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按照自愿和不收取服务费的原则为买卖二手房的当事人提供交易资金托管服务,买卖双方在签好《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打印《申请书》后只需到交易中心的资金监管服务窗口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购房首付款或全额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监管服务窗户开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收据》给买方。 |
避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欺诈或一方不履约造成的交易纠纷,有利于二级市场的规范,进一步促进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净化二手房市场环境。 |
|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 |
2007年9月1日 |
2007年9月1日 |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暂不批准办理;夫妻双方有一方曾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再购房也暂不办理公积金贷款。南京公积金还贷能力系数 由原0.3调整为0.2 |
顺应国家宏观调控方向;保障首次置业者购房不受公积金贷款额度吃紧的影响。 |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
2007年9月27日 |
2007年9月27日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严格房地产开发、土地储备、住房消费、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
收紧市场上货币流动性,严防房地产市场贷款风险。 |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2007年11月14日 |
2007年12月1日 |
建设部 |
12月1日起,外资将不再被鼓励进入内地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中。更为严厉的是,为了防止外资直接或通过中介炒房,外资进入二手房交易市场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途径也将受到全面限制 |
在房地产领域再次加强了对外资收紧的力度,打击国际游资投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又不打击行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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